人才流动应有合理的价值取向

首页 > 教育新闻 > 新闻阅读存档/2017-05-04 / 加入收藏 / 阅读 [打印]

    随着“双一流”建设大幕开启,高校之间的“军备竞赛”陆续升级,人才大战相继打响。部分高校开出的高价和有意无意炒作,扰乱了优秀的“孔雀”们乃至一般的“麻雀”们的“军心”,使原本就有些浮躁的知识界变得更加躁动不安,对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产生较大影响,特别是中西部地区部分学校学科面临链条断裂、整体“塌方”风险。为改变这一状况,相关部门呼吁东部高校手下留情,给人才争夺战降温去火。

    人才是知识的载体,人才流动既具有一般商品交易的属性,同时又具有鲜明的个性特征,特别是高校高层次人才流动,具有价值导向性、社会示范性。而导致人才无序流动诸多问题的根本原因,是人才定价机制的失灵和人才流动过程中各方价值取向的冲突。要实现高校高层次人才的合理有序流动,既不能由政府和单位包办,也不能完全由市场说了算,需要进一步强化社会价值取向,在兼顾统筹人才自身、流出单位、流入单位利益基础上,更加注重整体效益、综合效益和社会效益,建立政府引导、市场主导和社会调节相结合的人才流动制度体系。

    首先,科学界定人才产权的归属问题。人才产权具有复合性和多元性。高层次人才的形成,是一个长期持续投入的过程,既包括个人和家庭的高投入,也包括所在单位和国家的高投入,因此,高层次人才流动带来的高收益,也应该能够实现合理分成,使高投入的各方均得到合理的回报,但在客观上难免会出现个人、单位和社会价值收益不一致现象。对于高校人才流动,应当跳出单一的利益思维,建立多维的观察坐标,使人才的自我价值、单位价值、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得到更好的统一。从这个意义上说,可以借鉴职业运动员转会等制度,给予付出较高培养成本的人才流出单位一定的经济补偿。同时,我们应从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和更好地实现社会价值的高度,来看待人才流动问题,把能否实现人才效用的最大化、社会价值的最大化作为衡量高层次人才是否应当流动的标尺,人才流出单位在必要时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和作出必要的牺牲。

    其次,坚持正确的人才评价导向。正确的评价导向、完善科学的评价体系,在高校人才流动中具有指挥棒效应。人才流动的效果最终要依靠价值的实现来衡量,要警惕人才流动中可能出现的高成本、低收益,图虚名、装门面现象,淡化人才称号本身的衡量权重,合理确定人才个人贡献与团队贡献比例,合理区分不同阶段人才贡献比例,建立以贡献为基础、以实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。比如,对于在“双一流”建设期间流动的高层次人才,其历史上的学术贡献,分别计入相应服务单位的绩效,而对于新流入单位,则更多地着眼于重点评价其未来发展潜力,避免高校在学科建设中过度追逐资源、追逐有头衔教师的现象。

    再其次,建立人才合理流动的社会约束机制。在创新人才管理与服务方式、进行适当硬约束的同时,强化职业道德的软约束。高校要树立“行业自律”理念,提倡高校之间建立一种“乡规民约”机制,互相约定同一地区之间人才薪酬最高限额,合理引导高层次人才薪酬待遇,共同维护人才流动市场的良好生态。高层次人才要严守师德,重诺守信,强化合同意识、契约意识、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,自觉履行有关部门的人才规定、与用人单位的合同约定,自觉维护个人荣誉、学校声誉和教师队伍名声,自觉履行公民的诚信法治准则、教师的职业道德操守、优秀知识分子的时代责任担当。

    最后,加大社会调节的力度。在人才流动问题上,既可能产生政府调控失灵,也可能出现市场配置失灵,需要在综合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的同时,加大社会调节的力度,推动高层次人才配置的去行政化、趋市场化和准社会化,把高校人才工作的取向更多导向打基础、重实效、利长远上,最大限度地减少论文泡沫、职称泡沫和人才价值“泡沫化”倾向。(作者刘西忠,系江苏省社科联研究室主任、东吴智库特聘研究员)